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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6 点击:11




苏州大学


苏大外〔201927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

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9223日    


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加强和规范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公派留学项目,以及学校、学院(部)及其他二级单位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相关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参加学习、实习和科研合作等交流活动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交流生的管理应贯彻“规范、专业、服务学生”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学生处”)和学院(部)等共同负责交流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一)国际处和港澳台办主要负责校级层面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开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遴选指导并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二)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交流生出国(境)交流计划的审核,交流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和学籍管理,以及校级层面学生出国(境)的经费资助管理。

(三)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交流生和硕士博士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以及短期出国(境)经费资助的管理。

(四)各学院(部)主要负责对交流生的思想政治和品行学风做出评价,负责其交流学习计划的审核、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并在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与其保持联系,做好交流生的意识形态教育和跟踪管理工作。

(五)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各学院(部)负责对相关交流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国际处、港澳台办扎口汇总。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合作高校提出的成绩(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

(四)有较强的外语能力。

(五)符合交流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与选拔程序如下:

(一)报名: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学习项目的要求,进入“师生网上事务中心”选择相应的项目申请系统进行线上申请。

(二)审核:学院(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进行线上初审,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扎口进行线上综合审核。

(三)选拔:国际处或港澳台办、学院(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按项目要求组织考核,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

(四)公示:拟推荐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派出。


第四章 派遣

第七条 已确定由学校派出的交流生须签署《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交流生须根据项目规定向合作高校缴纳各类相关费用,同时按照《苏州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收费管理办法》(苏大财〔20145号)缴纳校内相关费用。

第八条 交流生须按合作高校的要求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合作高校没有强制保险要求的,应在学校指导下自行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交流生未购买相关保险,在交流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其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交流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交流生获得合作高校录取通知书后,除特殊情况外,均需自行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入境手续。交流生可向学院(部)、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教务部或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相关辅助材料。

第十条 交流生获得出国签证或出境许可后,须按项目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


第五章 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交流生的学籍管理按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具体按照《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苏大教〔201757号)和《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苏大研〔201738号)执行。

第十二条 交流生回校后凭合作高校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可一次性申请课程成绩的认定和学分转换,具体按照《苏州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教〔2013130号)和《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办法》(苏大研〔201719号)执行。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须严格遵守《苏州大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交流生通过学校交流项目申请并获得合作高校的录取资格后,未经职能部门和学院(部)的许可,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继续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交流生到达合作高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其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部)指定的联系老师,并定期向联系老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交流生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交流生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合作高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遇到意外事件或重大事件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七条 交流学习期满后,交流生须按时返回学校,及时办理返校手续,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办理相关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参与各类交流项目和申请经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交流生在外期间如需终止学习提前返校,须由本人提前向学校与合作高校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擅自终止学习者,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院(部)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大学的学习交流项目,按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要求进行选派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具体参照以上各项要求执行,学院(部)须及时将派出交流学生的信息报送国际处或港澳台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交流生如通过个人联系或其他非校、院际合作项目出国(境)学习交流,须通过“师生网上事务中心”选择相应的项目申请栏目进行线上申请,经学院(部)、国际处或港澳台办、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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